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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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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有效

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9月7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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