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互联网法院可以视情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一)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二)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再举证、质证;(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9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