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