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五条有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