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