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有效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