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有效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