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