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