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有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一)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二)领取工资凭证;(三)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