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有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