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