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