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一百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