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有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一百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