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三)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一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