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一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