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一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