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