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三、诉讼参加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