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有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