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井盐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井盐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或者危害井盐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一)刻划、涂污、损坏井盐历史文化资源;(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井盐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标识;(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井盐历史文化资源安全的物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