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井盐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或者危害井盐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井盐历史文化资源;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井盐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标识;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井盐历史文化资源安全的物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