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井盐历史文化资源设立保护标识,作出标识说明。

标识说明,应当包括井盐历史文化资源的名称、本体构成、年代、权属性质、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