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石窟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石窟保护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窟保护的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公安、财政、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宗教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石窟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石窟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