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石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危及石窟或其环境安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制定治理方案,并纳入地质灾害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