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石窟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石窟所在景区、公园、宗教场所的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石窟保护具体规定,承担石窟的安全保护责任,完整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损毁等措施,及时报告安全状况,整治和消除安全隐患,并服从文物、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