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或者驻厂管理人员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