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管理,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一)生活污水排放、处理规范;(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维护规范;(三)违反村规民约的责任和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