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