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规定的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