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