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相关执法权。实行综合执法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