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确定的绿线向社会公布,设立绿线公示牌或者绿线界碑。

依法调整绿线导致规划绿地减少的,应当规划新的绿地,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