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管理、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本条例所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建设、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水域以及周边相邻范围内的划定区域。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