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适应示范区建设发展需要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相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