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创新组织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