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开发建设区域(以下统称示范区)的建设及其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