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修改、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灾害的监测防控工作;
(四)保存、拯救、驯化、繁育保护区内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监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做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
(五)开展自然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六)设置维护保护区界标、标牌及其他设施、设备;
(七)负责对进入保护区人员、车辆的管理;
(八)在不影响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教学、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九)开展执法巡护,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