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保护区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在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的;

(三)超越权限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的;

(四)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