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兴安岭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保护区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在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的;(三)超越权限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的;(四)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