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和网络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学龄前儿童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