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在接到电梯制造、维护保养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等单位的报告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受理的,属于本部门职责未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未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未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