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影响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涉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