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总体状况。电梯安全总体状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

(二)电梯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

(三)电梯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四)电梯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