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及电梯安全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举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