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重点监督检查:

(一)位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四)经过安全评估认定为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