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对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
(三)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发现电梯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问题的,提出改进建议,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停止使用的建议,并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