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