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或者未将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电梯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以二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