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本条例所称大盘香,是指利用各种可燃材料、粘合剂、添加剂等制作的整体直径超过五厘米、高度超过十厘米的盘状或者其他形状的香。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