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职责的;(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三)泄露举报人身份及举报信息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五)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